判決指出,靳男事後再將被害人與車子棄置新北市郊區,被害人自行脫困報案後,警方在車內找到歹徒留下的1根牙籤,但案情一度陷入膠著,直到去年初靳男犯下台北市一間銀樓搶案時發生車禍,留下血跡,警方根據靳男的DNA,查出靳男也犯下7年前的百貨公司停車場搶案。

法院審理時,靳男辯稱,自己犯下的均是銀樓搶案,不記得曾在停車場網站設計犯案,但因靳男無法解釋為何沾有自己唾液的牙籤出現在被害人車內,網站設計法官仍認定他犯案,以加重強盜罪判處他10年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
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,犯下多起銀樓搶案的靳男,民國93年2月某日晚上,與2名共犯到信義區的一間百貨公司停車場,趁一名婦女上車時,一起進 入車內,從後座勒住婦女,以塑膠袋套住被害人頭部,將車開往郊區,綑綁被害人雙手、雙眼,再搶走被害人身上現金,逼問被害人提款卡密碼,得手新台幣12萬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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